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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AI和智能辅助驾驶等算法技术的爆发,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全球产业格局,各国的公司或研究人员都在争先对现有的算法架构提出改进以取得先发优势。然而,在这场技术竞赛背后,一个关键问题日益凸显:同样的算法创新,为何在不同国家的专利保护命运截然不同? 以流行的深度学习算法网络架构方案为例,其在欧洲申请专利可能轻松基于“由计算机实施”的标准而获得授权保护,在中国却可能因"缺乏技术三要素"而以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原因被驳回(例如谷歌公司的transformer算法专利:CN110192206A),而在美国,即便结合了硬件描述,仍可能因没有与硬件结合后产生创新性的功能被驳回。这种差异不仅反映了各国对专利法所规定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分歧,更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全球IP布局策略。 为了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考虑这些审查标准之间的分歧,各国的专利管理部门也在联合出具与计算机或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审查对比研究报告,2019-2023年,中国、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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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抢注名人姓名肖像,尤其是抢注“已故名人姓名肖像”,在商标局的商标申请记录中司空见惯。在一次又一次阻止他人抢注“奥黛丽·赫本”女士的姓名肖像之后,笔者近日发现了“TAYLOR·HEPBURN泰勒·赫本”的再次抢注。据此,本文拟从“赫本·泰勒HEPBURN·TAYLOR”商标无效宣告案背景下,探讨在商标法下对已故名人姓名权的保护。 毋庸置疑的是,姓名权应当得到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在《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对姓名权的保护均有明确的约定。其中《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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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审查指南》第2.1.3节对“能够实现”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实务中,经常会收到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即评述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的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很好的应对,很有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 以下结合两个实务案例来介绍在收到此类审查意见时的一些答复思路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 【技术方案简介】 一种医用微针,由掺杂某种植物提取物合成的纳米颗粒的水凝胶溶液制备而成。实施例中记载了该植物提取物合成纳米颗粒的方法,其中使用到的原料有该植物提取物,但并未公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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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除了常见的在先专利文件、技术文献、书证和物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外,证人证言也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专利的有效性。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就某些技术特征或实施情况进行说明以揭示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 然而,受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待证事实距离证人作证时间久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采信的比例较低。 笔者代理的一个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无效请求人向合议组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而且证言中表示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但由于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无效请求人亦未向合议组说明证人无法到庭的合理理由,最终合议组不予采信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结合实务操作和《审查指南》中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笔者认为提高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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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专利的核心,它设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因此影响了专利技术垄断的范围。同时,由于专利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围绕权利要求中的方案进行阐述和展开的,因此完成了权利要求的撰写,也就基本完成了专利的大部分内容的布局。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于2011年出版的畅销书《思考,快与慢》中,提出了一种归纳人类思维的理论:人类的思维可以归纳为两大思考模式:快系统和慢系统。其中,快系统的特点是快速、直觉且情绪化,慢系统的特点是较慢、较具计划性且更仰赖逻辑。这一理论从更宏观的视角,精确解释了人类生活中的许多思维习惯。我们用快系统去执行直觉的任务,比如开车或者运动;用慢系统去执行复杂、有计划的任务,例如复杂的计算或逻辑推理。而我认为,在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也可以运用类似的快慢两套思维系统。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也能在反复练习中加深对专利这一法律规范的理解。 二、快思维:建立直觉,保持学习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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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告,可采用的抗辩手段其实还是比较多样的,其中,“先用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就是两种比较常用的抗辩手段,该两种抗辩手段,如若抗辩成立,被告都将视为不构成侵权。那么,“先用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两者有什么区别,该如何采用,以下笔者通过一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阐述说明。 【1】诉讼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了一项“干衣机门体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4年7月16日获得授权公告。2015年6月2日,原告肖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广州某制造厂制造及销售的“节能烘干机”产品仿制了涉案专利,构成专利侵权,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认可其制造及销售的“节能烘干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同,但主张其“节能烘干机”产品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其提交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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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专业文章都爱写“浅析”,似乎是一种谦虚的态度,但是有些文章看进去发现真的很浅,反而让读者觉得浪费时间,又怪自己没有注意作者已经在标题做了提示。所以我决定用“深究”做标题,欢迎各位读者来看,也勉励自己多思考深一点,当然了,如果读者们觉得还是浅了,可以直接怪我标题党,不必自责。 ————笔者按 一、前言 专利作为一种用于保护创新技术的法律权利,它的业务相关的文书写作大部分也遵照着法律文书的习惯,需要严谨慎重,需要斟酌词句,需要充分和必要,可以说,大部分是用陈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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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之前探讨过外观设计专利中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即“变化状态产品”,那么,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产品,就是“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对于“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理解,我们仍然可以从法律定义、确权角度和维权角度等维度进行阐述说明,以辨二者区别。 【1】关于“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法律定义 关于“组件产品”,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节中提及“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同时,对“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可以概况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不唯一、及无组装关系。其实,相对于《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版)对组件产品的定义“由数件物品组合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的产品为组件产品”可以看出,2010年版&l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