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观点】你真的“看懂”专利文献了吗?

发布于: 2025-08-1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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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教程》阐述了现代专利文献的概念: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

        有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95%以上的新发明、新技术都能够从专利文献中找到相关记载,使用好专利文献,能够有效降低40%的研发成本,能够做好企业的预警系统,能够提前规避侵权风险。然而,不管是作为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师、还是作出创新研发的发明人和权利人,是否真的“看懂”了专利文献?

1】专利文献的组成与价值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专利文献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有著录信息内容和正文内容两大部分:著录信息内容包括申请号、公告号、申请日、公告日、申请人、发明人、主题名称、优先权、代理机构、分类号等等;正文内容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等等。

专利文献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不仅记录了发明创造的全过程,还承载着技术、法律与经济等多重价值。例如,专利文献通过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细节,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能够为产品开发及战略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专利文献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边界,防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2】专利文献中保护范围的确定

        看过专利文献的应该知悉,“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文献一般包括有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专利文献一般包括有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然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专利文献,其不同章节所记载的内容是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由《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内容可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在司法诉讼实践中,权利人经常会产生的困惑是:为什么我的专利权保护不到我的产品,为什么别人的产品做得跟我一样而不构成侵权?答案其实就在专利文献中,很多时候是因为在申请授权阶段或确权阶段,权利人没有看懂专利申请文件,不清楚递交上去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实际保护范围是什么。

【3】专利文献中保护范围的“大小”案例简析

        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专利文献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所在之处,即发明或实用新型落于“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落于“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既然知道了保护范围的所在之处,那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再来探讨一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问题,即保护范围是否合适,专利申请布局是否合理。

        案例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涉及一种家用“沙发床”产品,也就是说既有沙发的使用状态,也有床的使用状态,申请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如下截图所示。

        由以上截图可知,权利人申请专利递交的图片包括有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1—3,因产品对称关系省略了后视图和右视图。刚才我们谈到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那是否权利人提交的所有图片或照片都属于保护范围范畴呢?事实并非如此。在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的图片或照片中,真正属于保护范围范畴的图片或照片是标记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的相关图片,即所谓的产品六视图和立体图,而其余视图例如使用状态参考图、剖视图等等图片或照片,只是起到一种辅助表示和说明的作用,并不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案例一中外观设计六视图表示的是产品的“床”状态,而“沙发”状态是显示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也就是说,案例一的沙发床专利权实际上保护范围只有“床”状态,“沙发”状态不属于保护范围范畴。如此的专利申请布局,是否脱离了权利人的保护初衷,是否仍然是没有看懂专利文件所致?

        案例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涉及一种农用“联合收割机”产品。该“联合收割机”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为“一种与手扶拖拉机配套的联合收割机,它包括有拨禾器,割禾器及送禾器,前支承架及提升装置,脱粒器及螺旋提谷装置,后支承架及锥 齿轮箱体总成以及水田轮等,其特征在于:它由12支螺栓与手扶拖拉机连接为一体……”,说明书附图如下截图所示。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运营阶段,遇上了专利权侵权纠纷,被诉侵权产品也是联合收割机,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基本相同,仅有一点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用了19支螺栓与手扶拖拉机连接为一体”。结果,在一审、二审两审诉讼程序中,法院均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理由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对该技术特征采取了清楚明确、毫无歧义的限定方式,明确“联合收割机由12支螺栓与手扶拖拉机连接为一体”,故其保护范围不能扩展到“12支”以外的连接情形,因此,就该技术特征而言,两者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应该说,案例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脱离权利人的实际产品,甚至可以说是一比一复刻了权利人的实际产品,也正因如此,导致案例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非常“小”,社会公众可以比较容易的规避侵权风险,也就导致专利权无法真正得到有效保护。

        上述两个案例都因没真正“看懂”专利文献中不同部分记载的内容的不同法律效力,没有做好专利申请的布局,从而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小,也就无法真正保护到研发创新的成果。

【4】结语

        在知识经济主导的今天,专利文献已远超单纯的法律文书层面,它既是技术发展的“藏宝图”,也是市场竞争的“预警雷达”。“看懂”专利文献也绝非是可有可无的专业技能,而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个人创新安全的战略刚需与紧迫任务。掌握这门“创新时代的通用语言”,或许才能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赢得先机、行稳致远。

 

备注说明:本文中案例图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文献,仅作示例说明,并无他用。

 
作者:吴泽燊
(点击作者名字,可查看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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