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科技创新发展,引领知产服务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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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新诺

一些简单的数字事实

37

+

服务年限

15

+

资深代理师平均执业年限

13000

+

服务客户数量

25

+

服务同一客户最长年限

116000

+

累计案件申请量

87

%+

长期客户业务占比

服务领域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

法律服务

项目服务

新诺观点

  • 2023-11-12
    笔者在之前探讨过外观设计专利中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即“变化状态产品”,那么,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产品,就是“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对于“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理解,我们仍然可以从法律定义、确权角度和维权角度等维度进行阐述说明,以辨二者区别。 【1】关于“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法律定义 关于“组件产品”,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节中提及“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同时,对“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可以概况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不唯一、及无组装关系。其实,相对于《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版)对组件产品的定义“由数件物品组合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的产品为组件产品”可以看出,2010年版“组件产品”的定义不再强调组件产品中每个构件没有独...
  • 2023-11-12
    【1】关于“变化状态产品”的解释 关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定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2节中提及“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也就是说,变化状态产品呈现给一般消费者的是具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表现。 举例说明,如以下视图所示的“沙发床”外观设计产品,包括有两种变化状态,即“床”和“沙发”,那么“沙发床”就是属于变化状态产品。   【2】“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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