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观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除了常见的在先专利文件、技术文献、书证和物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外,证人证言也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专利的有效性。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就某些技术特征或实施情况进行说明以揭示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
然而,受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待证事实距离证人作证时间久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采信的比例较低。
笔者代理的一个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无效请求人向合议组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而且证言中表示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但由于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无效请求人亦未向合议组说明证人无法到庭的合理理由,最终合议组不予采信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结合实务操作和《审查指南》中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笔者认为提高证人证言被采信的关键在于:(1)证人出庭作证。通常未经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能增加证言的可信度,在质证过程中证人应对证言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证人优先选择中立第三方。(2)证人证言同样要具备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对于证人证言,需要从证据表现形式、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等角度进行考量,既需要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综合分析,也需考察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3)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人证言可以与其它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相结合,使证据之间相互佐证。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证人证言被合议组采信可能存在较大难度,但我们也许可以将其作为“辅助证据”来使用,比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向合议组提供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的具体实施情况、技术背景、市场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这至少能让合议组更全面地理解涉案专利及其相关技术,从而为当事人的观点提供有力支持。
附录:专利复审委关于无效案件中证人证言使用的案件编号
【1】无效决定编号第30710号
【2】无效决定编号第30049号
【3】无效决定编号第16628号
【4】无效决定编号第28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