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观点】关于“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答复
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审查指南》第2.1.3节对“能够实现”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实务中,经常会收到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即评述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的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很好的应对,很有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
以下结合两个实务案例来介绍在收到此类审查意见时的一些答复思路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
【技术方案简介】
一种医用微针,由掺杂某种植物提取物合成的纳米颗粒的水凝胶溶液制备而成。实施例中记载了该植物提取物合成纳米颗粒的方法,其中使用到的原料有该植物提取物,但并未公开该植物提取物的制备方法。
【审查意见概述】
审查员针对此案下发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主要是针对植物提取物合成的纳米颗粒过程中用到的原料——某种植物提取物。
认为现有技术中该植物提取物存在水提物、醇提物等,这些提取物的成分、性质和效果存在差异。而具体提取物的选择影响最终产品的性能,而该案说明书没有记载具体使用何种提取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其进行选择。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有关规定。
【审查意见答复】
首先和申请人沟通后,获知该植物提取物来源为购买获得,但并未经过特别选择——选择特定的制备条件或者特殊成分的提取,就是普通市面常见的该植物提取物。
同时,进一步对该案说明书记载进行阅读,发现说明书也记载了“实施例所用试剂、材料、设备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市售来源。”
而且该案实施例中也明确记载了该植物提取物溶液的配制方式,是通过将该植物提取物溶解于去离子水中得到的。也可以得到,该案中采用的植物提取物为固体,且为水溶性提取物。
基于上述信息,和审查员沟通,进一步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购买信息,最终通过答复,获得授权。
案例二
【技术方案简介】
一种减振阻尼结构,包括隔板,盖板和连接在隔板与盖板之间的弹性件。
【审查意见概述】
审查员针对此案下发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主要认为该阻尼结构中的弹性件不具备阻尼作用,公开的减振阻尼结构中缺少阻尼结构。
因此,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意见答复】
分析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审查员基于传统认知,认为本案结构中的弹性件只具有减振而没有阻尼结构,本案答复的关键点在于:改变审查员对本案结构原理的认知。
因而,通过和发明人人沟通,基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结合原理阐述,并附上相关文献作为佐证,最终扭转了审查员认知,获得授权。
实务应对措施
结合以上两个案件可以看出,为避免公开不充分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1、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充分理解方案,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与发明人充分沟通,避免因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专利无法顺利授权。如对涉及到不同参数和种类的原料,给出原料的具体来源或制备方法,避免风险。对于关键的技术改进点,一定要进行充分说明,以便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能够较好的理解方案。
2、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先充分理解审查员关注的问题焦点,然后针对性地去解决。如果是审查员理解错误,可以通过详细解释方案,提供相关文献等作为佐证参考,澄清误解,使审查员正确理解技术方案内容。对于没有记载的内容,可深入沟通,通过仔细分析,结合补充资料,帮助审查员理解该发明的要点,进而克服修正公开不充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