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5-29
      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深圳某科技公司(以下称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洁牙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于2020年11月获得授权(以下称涉案专利)。 次年12月,原告发现天猫电商平台某店铺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牙齿清洁器与涉案专利外观极为相似,涉嫌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原告遂委托新诺事务所处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事宜。 新诺办案人员前期通过线上购买取证公证程序,取得涉案侵权产品。经查,该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标明有“全国总经销:深圳某百货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和“委托商:深圳某电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和“生产企业:惠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称被告三)”;侵权产品的机身上也标明被告二公司名称。 在了解侵权产品和三被告基本情况后,原告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认为被告一存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行为,被告二和被告三存在“制造”涉案侵权产品行为,且数量巨大,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
  • 2026-05-21
      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申请人广州番禺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改进导布结构的新型染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于2019年11月获得授权。涉案专利是一种纺织工业用的染色机设备,相对现有技术可以减少染色机内部较多连接定位结构,减少零部件数量,进而提高了染色机的容积,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投产以来,涉案专利产品在市面上和企业群体中的正面反馈也非常理想,是原告的一款主打产品。 后来,原告发现市面上有一些纺织企业正在使用的织物染色机应用了涉案专利技术,而被发现的这些染色机产品并非原告制造和销售。经过了解,发现是广州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制造和销售。被告的这种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效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新诺事务所作为涉案专利的代理机构,在接受原告的维权委托后,着手准备诉讼维权事宜。但是,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发现侵权证据的收集固定存在一定障碍。因为...
  • 2026-05-14
      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TESCOMA S.R.O是捷克共和国一家专注于烘焙厨房用品设计和生产的跨国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拥有超过三百多项专利权和商标权。新诺事务所从2013年起就接受TESCOMA S.R.O的委托,作为TESCOMA S.R.O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全权代理TESCOMA S.R.O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了申请、诉讼、投诉、展会维权等工作。 近日,新诺事务所接到TESCOMA S.R.O的指示, TESCOMA S.R.O发现天猫某店铺在售的一款面粉筛商品,与TESCOMA S.R.O在中国的“面粉筛”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要求对该店铺进行投诉处理。办案人员接到委托指示后,对该天猫店铺的商品图片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了侵权比对分析,认为构成了相同侵权,已经涉嫌侵犯了TESCOMA S.R.O的“面粉筛”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办案人员进一步对天猫、淘宝等阿里体系下属多个电商平台主动进行了商品筛查,发现还有30多个不同的店铺或旗舰店在线销售该面粉筛商品,而...
  • 2024-03-15
      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告作为无效请求人,委托新诺事务所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笔者作为该无效程序代理师。笔者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其实并未发现相似的在先专利文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说明涉案外观设计是具有独特设计的;但是峰回路转,在笔者与委托人沟通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专利权人存在提前公开产品信息的行为,涉案外观设计涉嫌构成了现有设计。据此,笔者形成了两份无效证据,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之规定。其中:证据1为一份公证书文件,公证内容为三封邮件,发件邮箱为专利权人公司邮箱后缀,且三封邮件的发件人及收件人各不相同,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权人通知客户即将推出两款新产品以及发送产品图片、报价单等,且其中一封邮件还提到涉案新款产品已提交专利申请;证据2为一份商标局检索信息页截图,内容为专利权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 本无效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据1的证据认定。从邮件发送的邮箱地...
  • 2023-11-13
      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TESCOMA S.R.O是捷克共和国一家专注于烘焙厨房用品设计和生产的跨国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拥有超过三百多项专利权和商标权。新诺事务所从2013年起就接受TESCOMA S.R.O的委托,作为TESCOMA S.R.O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全权代理TESCOMA S.R.O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了申请、诉讼、投诉、展会维权等工作。 2020年某天,新诺所接到TESCOMA S.R.O的指令,基本情况是TESCOMA S.R.O发现天猫某店铺在售的一款面粉筛商品,与TESCOMA S.R.O在中国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需要对该店铺进行投诉处理。新诺所对该天猫店铺的商品图片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图片进行比对分析后,认为也是构成了相同,涉嫌侵犯了TESCOMA S.R.O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新诺所对天猫、淘宝等阿里系下多个电商平台主动进行了商品筛查,发现还有30多个不同的店铺在线销售该面粉筛商品,而且也都涉嫌侵犯TESCOMA S.R.O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基于...
  • 2023-11-13
      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原告肖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工业干衣机的门体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7月16日获得授权公告。在专利有效期内,原告发现被告一广州番禺某厂制造及销售的“节能烘干机”产品仿制了其专利,被告二东莞某纺织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被告一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故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被告一、二涉嫌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二停止侵权且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被告一在收到法院传票及起诉材料后,委托我所吴泽燊作为诉讼代理人,负责该案一审程序。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的研究了起诉材料,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是否侵权做了详细的分析比对,形成了两大答辩意见:一是专利权稳定性存在瑕疵,涉案专利作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实上原告方也提前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了该评价报告,但是却未提交给法院,我方在查询到该评价报告内容后,发现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稳定性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