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代理“工业染色机”专利诉讼成功维权

发布于: 2026-05-2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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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20194月申请人广州番禺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改进导布结构的新型染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于201911月获得授权。涉案专利是一种纺织工业用的染色机设备,相对现有技术可以减少染色机内部较多连接定位结构,减少零部件数量,进而提高了染色机的容积,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投产以来,涉案专利产品在市面上和企业群体中的正面反馈也非常理想,是原告的一款主打产品。

后来,原告发现市面上有一些纺织企业正在使用的织物染色机应用了涉案专利技术,而被发现的这些染色机产品并非原告制造和销售。经过了解,发现是广州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制造和销售。被告的这种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效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新诺事务所作为涉案专利的代理机构,在接受原告的维权委托后,着手准备诉讼维权事宜。但是,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发现侵权证据的收集固定存在一定障碍。因为涉案专利产品是一种纺织工业用的染色机,属于大型设备,不像一般的快消日用品或电子产品,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或实体店铺购买,这种大型工业设备一般是客户签合同下单付款后再制造交付。因此诉前的证据收集和侵权分析比对就变得较为棘手和更加重要。

最终,确定采用的诉讼策略是“行政调处+司法诉讼”,先针对佛山某纺织企业(侵权产品使用者)在经营场所使用侵权产品构成使用侵权为由,在佛山市监局提出行政调处程序,后再针对广州某机械公司(生产者/被告)涉嫌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制造和销售侵权为由,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诉讼程序。

这种诉讼策略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产品使用者的行政调处程序,利用当地市监局的行政调处职能,可以快速收集固定到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包括生产厂家信息、产品结构、交易数据等等。相关产品证据收集固定下来后,我方主动撤回行政调处程序,转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申请法院向佛山市监局调取相关产品证据,如此,侵权证据链条才能完整,诉讼理由才有扎实证据为支撑。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调取了佛山市监局固定下来的相关产品证据,后又在证据固定地即使用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技术比对,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先后三次针对涉案专利权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三次无效程序决定书均裁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案件意义或启示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一些无法通过常规取证途径进行收集固定的产品,可以考虑采用行政调处的方式,行政调处的优势在于时间高效性和行政职能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单独“行政调处”或结合“行政调处+司法诉讼”,利用行政调处的优势作用,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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