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之“提前公开构成现有设计”

发布于: 2024-03-1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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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人

吴泽燊

案情介绍

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告作为无效请求人,委托新诺事务所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笔者作为该无效程序代理师。笔者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其实并未发现相似的在先专利文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说明涉案外观设计是具有独特设计的;但是峰回路转,在笔者与委托人沟通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专利权人存在提前公开产品信息的行为,涉案外观设计涉嫌构成了现有设计。据此,笔者形成了两份无效证据,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之规定。其中:证据1为一份公证书文件,公证内容为三封邮件,发件邮箱为专利权人公司邮箱后缀,且三封邮件的发件人及收件人各不相同,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权人通知客户即将推出两款新产品以及发送产品图片、报价单等,且其中一封邮件还提到涉案新款产品已提交专利申请;证据2为一份商标局检索信息页截图,内容为专利权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

本无效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据1的证据认定。从邮件发送的邮箱地址看,其后缀均与专利权人公司官网域名地址相同,专利权人对此未表示反对,因此可认定上述邮件确属专利权人公司员工所发;但是专利权人认为邮件属于特定人之间发送的内容,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因此不认可其公开性。

在庭审过程,笔者进一步强调,从邮件发送的当事人及内容看,三封邮件的发件人和收件人均不相同,内容明确涉及对于涉案新产品的介绍和报价,并告知客户已申请了专利,可以明显看出其邮件行为具有宣传推广的普遍性,且不针对特定人;而且,邮件中多处信息明显指向了专利权人公司logo、商标等信息,且所示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可相互印证。综上情况,笔者认为,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通过邮件方式推广新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邮件发送日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发送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即视为公开日,证据1三封邮件的发送日分别为2013年02月25、27日,均早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3年02月28日。

案件结果

专利复审委合议组认为,专利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里的“公众”一般指不受条件限制的人,对相应设计内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属于“特定人”,即为公众;通常,产品用户应当被认为是公众的一部分,如其在申请日前通过公开销售宣传渠道获得产品信息,则该产品可认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因此,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从证据1内容显示的产品图片与涉案外观设计各视图进行比对,尽管证据1展示的角度不够完整,例如未完整展示俯视图和左视图一面,但根据其不同角度的立体图看,各部件及相同位置、比例关系等均无实质性差异,因此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无效。

 

案件意义或启示

本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其关键在于证据1公证书邮件内容的认定和采纳。事实上,在笔者以往实务代理过程中,类似本案这种因提前公开而造成专利申请无法授权或专利权最终无效的情况,不在少数。常见的提前公开方式和场景有权利人自己宣传推广、期刊论文发表、行业杂志登载、或各种视频网络平台介绍、各种展会展示等等。

另一方面,权利人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机构从接收权利人材料到真正递交申请文件给专利局,中间是有时间差的,代理机构是需要时间研究材料、处理申请文件、以及签署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等工作,不要以为提交材料给代理机构就视为递交了申请,这也是本案令人痛惜之处,真正的申请日期应当以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书通知书》登载的申请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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