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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企业字号都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要素,商标专用权、企业字号权亦是依法产生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然而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两者出现冲突的问题,权利人应如何应对及防范,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 一、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区别 在探讨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问题前,首先需要明确两者的含义及区别。 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所使用的标志,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注册,一旦核准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字号,也称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企业名称是企业在商事活动中用于区分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名称(包括字号)受《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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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刚入行那两年,跟着所里的资深代理师前辈学习专利理论知识和专利撰写经验,经常会听到前辈们说的一句话就是“没有经历过诉讼或无效的案件,不知道好坏高低,而经历过诉讼或无效的专利代理师,将不知道怎么写案子”。虽然“不知道怎么写案子”有谦虚之意,但是经历过诉讼或无效的历练后,会多角度去看一个专利技术,也会多维度的考虑如何才能做好专利申请和保护,如此之下,“无从下笔”也就不难理解了。那笔者前面啰啰嗦嗦谈了这么多,其实是想通过日前代理过的一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再次说说高质量专利申请与保护之重要。 【诉讼案情简介】 权利人于2007年8月申请了一项“半自动担架车”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9月获得授权公告。2025年2月,权利人向广知院起诉,称被告制造及销售的“担架车”产品仿造了涉案专利,构成发明专利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超300万元。 笔者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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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广东商标协会主办的“商标代理新生态:信用·人才·协同”商标服务万里行暨第四届广东省商标代理年会在广州圆满落幕。 会上,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凭借卓越的专业实力与行业口碑,成功入选 “2024年度广东省商标代理机构确权榜TOP100”及 “2024年度广东省商标代理机构确权榜(广州)TOP20”双项权威榜单,彰显新诺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 此次评选由广东省商标协会联合权威机构,围绕广东代理机构在商标申请量、初审率、驳回复审代理量及胜诉率、异议/无效宣告代理量及胜诉率率、异议/无效宣告认定驰名数量、广东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等级等数据维度进行公开数据统计分析呈现的最终排名。新诺从全省6900多家代理机构中脱颖而出,跻身全省TOP100及广州地区TOP20双项榜单,评为AAA++级商标代理机构,既是行业对新诺专业能力的充分肯定,更是客户长期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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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由广东专利代理协会主办的“2025专利代理技能提升研学培训活动”在广州圆满落幕。作为广东专利代理领域的重要培训活动,本次活动吸引了众多专利代理师、企业代表及行业专家参与。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资深代理师杨凯诏受邀担任主讲嘉宾,以《AI工具在专利代理中的创新应用》为主题,为所有学员带来一场融合前沿技术与实战经验的思维盛宴。 杨凯诏老师深耕专利代理领域十余年,结合新诺团队在AI创新应用中的实践经验,从“AI工具辅助专利工作的可行性探析”、“AI工具辅助专利工作的实操方法论”、“具体的实操示例示范讲解”、“总结与未来展望”等四大维度展开分享,为从业者提供了可落地的操作实务。 AI不是替代,AI是超级助手。未来3年,AI工具或许会像Word文档一样普及,但是,只有“会指挥AI的人”才是不可替代的。代理师除了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法律能力之外,更应该拥抱AI工具,培养AI领导力,这才是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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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AI和智能辅助驾驶等算法技术的爆发,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全球产业格局,各国的公司或研究人员都在争先对现有的算法架构提出改进以取得先发优势。然而,在这场技术竞赛背后,一个关键问题日益凸显:同样的算法创新,为何在不同国家的专利保护命运截然不同? 以流行的深度学习算法网络架构方案为例,其在欧洲申请专利可能轻松基于“由计算机实施”的标准而获得授权保护,在中国却可能因"缺乏技术三要素"而以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原因被驳回(例如谷歌公司的transformer算法专利:CN110192206A),而在美国,即便结合了硬件描述,仍可能因没有与硬件结合后产生创新性的功能被驳回。这种差异不仅反映了各国对专利法所规定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分歧,更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全球IP布局策略。 为了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考虑这些审查标准之间的分歧,各国的专利管理部门也在联合出具与计算机或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审查对比研究报告,2019-2023年,中国、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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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抢注名人姓名肖像,尤其是抢注“已故名人姓名肖像”,在商标局的商标申请记录中司空见惯。在一次又一次阻止他人抢注“奥黛丽·赫本”女士的姓名肖像之后,笔者近日发现了“TAYLOR·HEPBURN泰勒·赫本”的再次抢注。据此,本文拟从“赫本·泰勒HEPBURN·TAYLOR”商标无效宣告案背景下,探讨在商标法下对已故名人姓名权的保护。 毋庸置疑的是,姓名权应当得到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在《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对姓名权的保护均有明确的约定。其中《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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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审查指南》第2.1.3节对“能够实现”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实务中,经常会收到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即评述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的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很好的应对,很有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 以下结合两个实务案例来介绍在收到此类审查意见时的一些答复思路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 【技术方案简介】 一种医用微针,由掺杂某种植物提取物合成的纳米颗粒的水凝胶溶液制备而成。实施例中记载了该植物提取物合成纳米颗粒的方法,其中使用到的原料有该植物提取物,但并未公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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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除了常见的在先专利文件、技术文献、书证和物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外,证人证言也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专利的有效性。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就某些技术特征或实施情况进行说明以揭示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 然而,受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待证事实距离证人作证时间久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采信的比例较低。 笔者代理的一个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无效请求人向合议组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而且证言中表示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但由于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无效请求人亦未向合议组说明证人无法到庭的合理理由,最终合议组不予采信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结合实务操作和《审查指南》中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笔者认为提高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