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外观设计专利之“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

发布于: 2023-11-1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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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之前探讨过外观设计专利中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即“变化状态产品”,那么,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产品,就是“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对于“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理解,我们仍然可以从法律定义、确权角度和维权角度等维度进行阐述说明,以辨二者区别。

【1】关于“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法律定义

       关于“组件产品”,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节中提及“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同时,对“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可以概况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不唯一、及无组装关系。其实,相对于《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版)对组件产品的定义“由数件物品组合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的产品为组件产品”可以看出,2010年版“组件产品”的定义不再强调组件产品中每个构件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构件组成的产品也可以定义为“组件产品”,很明显,这个定义修改实际上扩大了“组件产品”的范围。

       关于“套件产品”,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一部分第三章9.2节中提及“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从“套件产品”(成套产品)的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套件产品强调的是“套件产品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因此,从上述“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法律解释来看,当“组件产品”中的每一个构件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也可以作为“套件产品”。通俗点理解,“组件产品”的范围涵盖了“套件产品”,“套件产品”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组件产品”。

       举例说明,如以下截图所示的杯子和杯碟两个构件,当杯子和杯碟分别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可以作为“套件产品”进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图1示例),也可以作为“组件产品”进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图2示例);而假设杯碟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那么只能作为“组件产品”进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图1套件外观设计专利 

 图2组件外观设计专利

 

【2】“组件产品”“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保护

       关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对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诉产品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某一个产品相同或相似,即可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一产品均可单独受保护和主张专利权。

       关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产品需要与组合状态的组件产品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专利侵权,不过如果被诉产品缺少该外观设计的部分构件或者部分构件与该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但这部分缺少或不相同不相似的单个构件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产品仍然构成侵权;而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产品需要包含组件产品中所有构件且与组件产品中对应每一构件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专利侵权。

       从以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侵权比对原则可以理解到,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保护方面,在同样条件情况下,“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维权效果要优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举例说明,上述【1】部分中截图示例的杯子和杯碟外观设计,在杯子和杯碟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情况下,如果杯子和杯碟以“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如果被诉产品只是杯子而没有杯碟,那么,被诉产品将不构成侵权;如果杯子和杯碟以“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如果被诉产品只是杯子而没有杯碟,那么,仍然可以只用“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杯子外观设计主张专利权进行保护,被诉产品杯子则构成侵权。

 

【3】“组件产品”“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审理

       针对“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节中提及“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时,一般消费者会对组件产品组合状态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而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组件产品中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虽然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进行对比的对象有所不同,但组件产品始终为一件产品,不能因为其中部分构件与对比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而宣布该部分构件无效,也不能由此断定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进而得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结论。

       针对“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从上述套件产品的定义和维权保护的论述内容可知,“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件产品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均可单独受保护和主张专利权,因此,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当“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部分产品与对比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时,该部分产品为无效外观设计,但并不影响“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其它部分产品专利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对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宣告其中的部分产品专利权无效,而保留部分产品专利权有效,保留有效的该部分产品专利权仍可单独受保护和主张专利权。

       基于上述论述可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在专利权稳定性方面,“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要优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举例说明,还是以上述【1】部分截图的杯子和杯碟产品作为示例,如果杯子和杯碟是作为“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比设计找到相同的杯子设计,那么,无法仅由该杯子对比设计宣告此“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如果杯子和杯碟是作为“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比设计找到相同的杯子设计,那么,可以由该杯子对比设计宣告此“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杯子专利无效,仅保留杯碟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4】“组件产品”“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布局

       综上,虽然“组件产品”“套件产品”从名称看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这两种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确权方面和维权方面却有着极大的不同,各有利弊,对权利人权益的影响也是大不相同。因此,针对这两种类型产品在前期进行外观设计申请时,需要慎重考虑,需要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申请布局规划。
以下为几种可供选择的申请建议:

Ⅰ、如果各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定义且各项产品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此时只能作为组件产品外观设计进行申请;

Ⅱ、如果各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定义且其中部分产品具有独立使用价值,若该部分产品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则可以将整体产品进行组件产品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同时将该部分产品分别单独进行外观设计申请,这样的话,整体产品和部分产品均能得到保护;

Ⅲ、如果各项产品既符合组件产品定义又符合套件产品定义,即每一项产品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此时,如果每一项产品均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建议可以作为套件产品外观设计进行申请,稳定性好且每一产品均能得到保护,而且能够减少专利成本;

Ⅳ、如果各项产品既符合组件产品定义又符合套件产品定义,即每一项产品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此时,如果其中部分产品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建议可以作为组件产品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同时将该部分符合单独授权条件的产品单独进行外观设计申请。

 

【5】结语

       笔者认为,目前的高质量专利申请不能仅仅局限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涉及的高新技术方案,对于外观设计所对应的独特设计构思,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高质量的申请布局,如此,在后续的商业运营中才能切实的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备注:
①单玉秋,《浅析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的区别》,中国知识产权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③示例图片选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仅作示例说明,无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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