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利保护和专利无效角度谈“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布局策略

发布于: 2023-11-12 11:02
阅读: 37

【1】关于“变化状态产品”的解释

关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定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2节中提及“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也就是说,变化状态产品呈现给一般消费者的是具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表现。

举例说明,如以下视图所示的“沙发床”外观设计产品,包括有两种变化状态,即“床”和“沙发”,那么“沙发床”就是属于变化状态产品。

 

【2】“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得知,在“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中,只有当被诉侵权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相近似,才会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涉案专利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或有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则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举例说明,同样以上述“沙发床”外观设计产品为例,如果“沙发床”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包含了“床”和“沙发”两种变化状态,即涉案专利是同时保护了两种变化状态,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只是采用了其中一种变换状态的外观设计,例如只是采用了“沙发”变化状态,而没有采用“床”变化状态,那么,被诉侵权产品将不会落入涉案专利“沙发床”的保护范围,不会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只有被诉侵权产品也同时具备了“沙发”和“床”两种变化状态,才能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3】“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就立体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变化状态图等。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等。因此,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提供的各种图片或照片中,属于保护范围内容的是产品六面正投影视图和变化状态图等,而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不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同理,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理当中,使用状态参考图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也不应当作为判断与对比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依据。

基于上述,在“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审理中,应当以其各变化状态所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只有涉案专利各种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均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下,才能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如果对比设计只是公开了涉案专利的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同时无法证明其余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属于常规设计的,那么涉案专利权将维持有效。

举例说明,同样以上述“沙发床”外观设计产品为例,如果“沙发床”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包含了“床”和“沙发”两种变化状态,即涉案专利是同时保护了两种变化状态,而对比设计只是公开了“床”的变化状态,而没有公开“沙发”的变化状态,那么,该对比设计将无法构成对该“沙发床”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性的影响。

 

【4】“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布局策略

综上所言,在“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只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存在相同或相近似,如此才会构成专利侵权,只要被诉侵权产品缺少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或者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那么,被诉侵权产品将不会构成侵权。因此,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难度是比较大的。而在“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无效审理中,情况却是相反的,就是对比设计或对比设计的组合需要公开涉案专利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且与所有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才能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如果对比文件只是公开了部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没有被公开的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属于常规设计的话,涉案专利是能够维持有效的。也就是说,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是比较好的。

那么,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如何在较大保护范围和较好稳定性之间取得平衡呢?这其实在“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阶段就应该做好布局。
还是以上述“沙发床”为例,该沙发床包括有两种变化状态,即“床”变化状态和“沙发”变化状态,如果“床”变化状态和“沙发”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都具备一定的独特性,那么,对于该“沙发床”外观设计可以布局成三项外观设计申请案:第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案只保护“床”变化状态外观设计;第二项外观设计申请案只保护“沙发”变化状态外观设计;第三项外观设计申请案保护同时具备“床”变化状态和“沙发”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如此,不管被诉侵权产品只是单独具备“床”变化状态还是单独具备“沙发”变化状态、抑或是同时具备两种变换状态,专利权人都有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同时,通过布局构成专利组合,增加了专利权被无效的难度,进而也提高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随着我国最新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高度关注、以及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组织,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相互角逐较量的一大武器。因而,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专利需提前做好申请布局。
参考文献备注:
①陈美钰,《浅析含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分享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