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观点】从 “乔治勋爵的悲剧” 案,看短语类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
前言
4月20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近期 “新诺观点” 专栏将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读,以期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范及合规管理提供更具实操性的参考与指引。
案例回顾:从驳回至逆转的 “悲剧” 商标
潘某有限公司(即潘海利根)于 2021 年申请注册 “乔治勋爵的悲剧”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3 类香水等商品上。商标局、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短语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情形,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区分商品来源,因此驳回注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推翻此前认定,最终判决:“乔治勋爵的悲剧” 并非日常生活固定搭配,构成、含义、呼叫具独特性,非香水行业惯用词汇,且经长期使用被消费者直接指代其香水产品,整体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应认定具有固有显著性,撤销原驳回决定,判令商标局重新审查。

核心争议:短语类商标为何易被认定 “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是商标驳回高频理由。司法实践中,短语类商标驳回率尤高,核心原因有二:
1. 易被认定为 “通用表达”:若短语是日常用语、宣传口号或行业惯常描述,相关公众更易将其理解为对商品 / 服务的描述或推广,而非识别来源的商标。
2. 识别性较弱:长文本或非独创短语,难让消费者快速与特定经营者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无法实现商标 “区分来源” 的核心功能。
最高院典型裁判要点:3 个维度判断短语类商标显著性
结合本案及同类型案例,提炼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逻辑:
1. 固有显著性:是否为 “独创、非通用、非行业惯用” 表达
本案支持点:“乔治勋爵的悲剧” 非固定搭配,既非香水行业描述性用语,也非日常宣传口号,整体具独创性和独特呼叫效果。
反例参考:“轻轻松上上课”、“美丽不打烊”等短语,被认定为教育、服装行业通用宣传语,无法被公众识别为商标而被驳回。
2. 行业惯例与在先注册情况:同行业商标注册状态可作参考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香水行业已有“蓬帕杜夫人的茶杯”、“花花公主的秘密” 、“莎菲女士的日记”等类似短语商标获得注册,说明这类 “文学性短语” 并非行业禁止注册类型,进一步佐证其显著性。
3. 经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实际使用与公众认知是关键证据
- 潘海利根自 2020 年起在国内销售该品牌香水,多个平台的消费者、媒体均用 “乔治勋爵的悲剧” 直接指代其特定香水产品,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 这种 “使用产生的显著性”,即便固有显著性较弱,也可通过持续使用、市场知名度、消费者认知等证据,证明其能区分商品来源。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实践中,单一逻辑的举证很难获得支持,往往需要多维度的举证证明该短语在实际使用中已经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并具备识别产品来源的功能,方可形成逻辑闭环得出该短语类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结论。
延伸对比:同类型商标显著性判断的正反案例
驳回案例1:“怕上火喝王老吉”第32类商标案
- 案情: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32 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短语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其整体属于典型的广告语,相关公众更易将其理解为产品的宣传用语,而非识别来源的商标,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同时广药集团主张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但其的提交的证据中对于该标识的使用均与“王老吉”商标紧密相连,不足以证明整体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最终认定缺乏显著性,不予注册。
- 核心逻辑:行业通用宣传话术的短语,尤其包含其他商标时其核心功能普遍被认为是推广产品和商标,而非区分来源,不具备商标识别属性。

支持案例2:“BESTLIFE MY CHOICE MY LIFE” 商标案
- 案情:广州百斯莱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73207902 号“BESTLIFE MY CHOICE MY LIF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
- 评审结果:商评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书包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 核心逻辑:标识含有“BEST”字样,但整体并非对商品品质的宣传,且经持续使用,具备区分来源功能,可认定具有显著性。

实务建议:企业申请/打造短语类商标的避坑指南
1. 优先选择独创表达:避免使用行业惯常宣传语、描述性短语或日常固定搭配,赋予短语独特含义与识别性。
2. 提前留存使用证据:对已投入使用的短语商标,留存销售数据、媒体报道、消费者评价等证据,证明其与品牌的稳定对应关系。
3. 关注行业注册惯例:查询同类型短语商标在所属行业的注册情况,作为显著性抗辩的参考依据。
4. 遭遇驳回及时复审:若商标局以 “缺乏显著性” 驳回,结合本案裁判要点,提交独创性说明、使用证据、行业惯例等材料申请复审。
结语
“乔治勋爵的悲剧” 案为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提供重要指引:商标显著性非由文字长短决定,而是由独创性、行业属性及实际使用效果共同决定。对企业而言,短语类商标并非注册禁区,只要能证明其具备识别性,即可获得商标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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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截自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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